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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5-17 23:2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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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帖:郭光东 媒体从业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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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d: ^) J/ V& x一周来,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持续成为舆论焦点,对肇事者,网民、媒体一片喊打喊杀、要求严惩之声,对警方行为,公众质疑声也一浪高过一浪。现今舆论强压之下,应再无权钱交易、司法机关偏袒肇事方之虞,但是,让人不免忧虑的是,一边倒的舆论风潮,或有可能使本案走向另一极端。为法治计,愿陈几句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略做提醒。
) i- X! F3 u& J% a一、剔除一切与本案无关的纯道德非难。无论家境如何富裕,胡斌仍然只是一个普通肇事者;无论车辆何等豪华,肇事跑车仍然只是一部道路交通工具。至于肇事者同伴如何在事故现场嬉笑如常,也与肇事者本人无关,不宜因此加重肇事者的主观恶性。 , `3 \! M% v* D6 S* ?- }7 f
二、慎用挑起民愤的刺激性语言。将肇事方“富二代”背景、“阔少”做派与受害者谭卓“平凡人家上进青年”的形象过多对比,在新闻操作上虽不全然排斥,但由此激发社会“仇富”情绪也不能不警惕。大而言之,舆论监督最需着力的地方在于公权力,而不该对私人之间的纠纷无限上纲,穷追猛打。
" t; n; T' [. ~0 j3 S三、客观评估警方办案举措。从本案现有你同意他的观点吗?信息看,杭州警方行为尚无可指责之处。舆论非难最多的肇事车辆时速70码问题,警方自始至终并未声称此乃警方最终认定,而是“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”。至于未在事发当晚将肇事者羁押、肇事者还能回家上网一事,警方也并无不当,此乃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,肇事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情形。其后因舆论压力而收押肇事者,其实是警方采取了过于严厉的强制措施,并无必要。而肇事者本案之前超速却未被警方吊销驾照一事,当另案处理。
3 b& _, n3 A% Y四、飙车会杀人,民意也会杀人。目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已不足以平民愤,要求以刑期更长的“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论处,而以本案情形,以后者论处牵强之处甚多。但是,鉴于当前司法的独立尚令人堪忧,如果舆情过于一律,又有上级领导迫于舆情的要求“严处”批示,就不能不令人担心此案会在法外惩处,这反倒背离了法治。1997年轰动一时的郑州张金柱案当为前车之鉴。 , c5 i1 h, W  l
五、民众对社会贫富悬殊、权钱交易的忧愤不应由本案肇事者一己承担。本案之所以掀起轩然大波,媒体报道固然为催化剂,民愤背后则源自更深层的社会背景。而单就一个个案而言,如果不恰当地上纲上线,赋予其不应有的符号意义、象征意义,将对社会不公的切齿痛恨一股脑地宣泄到肇事者身上,让他代偿民众的挫折感,则必然有失个案公正。 ) R% N8 F. E5 s: e* b8 l% m
就事论事,其实是一种公正处理个案的精确思维、理性思维、法律思维。当此之际,此番话语或逆“公众”之耳,但为保障更大意义的公平,请权且听之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您同意吗?!!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5-17 23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“5·7”事件的媒体从业者 他这么认为,您认同他的说法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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